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6时许,固始县草庙集乡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固始县草庙集乡**村**组一菜园地内有人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若干株,经查明,该片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612株全部为被告人胡某某所种。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为罂粟科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送检报告书。5.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晨阳
张 斌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