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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现住镇雄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10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将一个罂粟果播撒在**镇**村**组田头地里,长出罂粟苗后,2020年3月8日被公安民警发现,经当面清数共计596株,经提取送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送检的植物品种为罂粟(鸦片烟、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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