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吕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0日本院退回扶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7日扶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被告人胡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家院内菜园里。2020年2月26日民警到现场清点铲除罂粟苗为716株。经扶沟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专家组鉴定,胡某某种植的716株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说明、扣押716株罂粟苗清单、现场照片;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扶沟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专家组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记录铲除罂粟苗现场的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7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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