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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4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季,被告人胡某某在杞县****村其家中种植罂粟,2017年4月23日上午10时,被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5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书;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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