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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泗阳县**乡**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胡某某家楼下的菜地内发现被告人胡某某种植的“大烟”1570株。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种植的植物“大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曹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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