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0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三河市**镇**村其家中,将车牌号为冀R7****的厢式货车改装成加油车,违法国家规定,私自向不特定人员销售汽油,销售金额为103575.7元人民币。经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鉴定,胡某某所售汽油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3.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成品油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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