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省义乌市运景托运部业主,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嵊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低价卷烟销售广告,吸引有购烟意向者加其微信账号woyaoyan9999(昵称:A盛世集团招代理)为好友,达成卷烟购销协议后,被告人胡某某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买家收取购烟款,留存利润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微信账号为ZhangYanWei19810622(昵称:丽姐靠谱厂家)、shun8598(昵称:丽姐靠谱厂家创始人)、shun85999(昵称:丽姐[免税港澳小标])等上家,再由上家通过快递将卷烟发送给买家。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向刘某某、包某某等买家收取的购烟款共计人民币769117元(以下币种同),非法获利188563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证人刘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的利群(软长嘴)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7PLUS手机一部;2.书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微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包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嵊泗县公安局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胡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嵊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