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或单独从建德市**烟酒商行、**副食品店、**水果店、**通讯器材商行、**卷烟商行等处收购白沙、利群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600余条,通过开车送货、物流托运的方式,先后出售给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杂货店经营者刘某某,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99708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建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建德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同时查获各类品牌卷烟共计210条,计价值人民币29335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43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货物托运单、手机短信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甘某某、曾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童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执法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建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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