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市场**城**栋**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4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7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无任何销售烟草许可证手续,胡某某协助他人非法销售假烟或者胡某某非法销售真假香烟多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大量低价购入假烟的情况下,协助周某某运送假烟至涟源、长沙等地的批发部、商店老板唐某某、肖某某、梁伦瑛等人处,销售假香烟金额达50000余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亦自己到周某某处,以原价进购假烟至涟源、株洲、益阳等地蔡某某、张某某处销售假烟金额6000余元;
3、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湖南省境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益阳市泥江口镇一个批发部购得芙蓉王、精白沙、软白沙真烟,于4月29日,胡某某开车送到株洲市老长株大道交叉路,然后将真烟和假芙蓉王香烟销售给贺某某,真假香烟销售金额25600元。
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销售真假香烟8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8年4月30日,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长沙市红星市场一夜宵摊处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回函、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唐某某、肖某某、贺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真假香烟,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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