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开设**诊所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10月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并于2018年10月25日再次被岳阳市君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获。2018年11月30日,岳阳市君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桃华旅社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扣押牙科联体综合治疗机2台、气泵1个,冻结被告人胡某某银行存款共计2580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3册;2、案件移送书及行政卷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若社区纠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纠正,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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