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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行医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0日、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院**号内,未取得医师资格再次从事医疗活动时被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曲某某、牛某某等四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肖永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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