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位于新沂市**镇**村**组**号其家中,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2013年8月1日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改正,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家中为金某某、杨某某输液治疗。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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