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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江汉区**号诊所**,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号。2017年6月29日因非法行医被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25日又因非法行医被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未获医生执业证书,于2019年11月7日在本市江汉区**号诊所非法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被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于2017年6月29日、2018年5月25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涉案非法行医场所、行医工具及药品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2019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及现场笔录等书证;2.证人敖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视频资料;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一鸣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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