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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小区**幢**楼**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3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临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3日重报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吴某某(在逃)在昆明市安宁市**路**城通过租赁仓库存储、转运易制毒化学品。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昆明市安宁市**路**城**-**号、**-**号仓库内当场查获用蓝色塑料桶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625桶,共计净重137.392吨。其中,从E8-21号仓库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263桶,净重45.499吨;从E8-22号仓库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362桶,净重91.893吨。经鉴定,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中有盐酸2.629吨,含有硫代硫酸钠成分的有54.39吨,含有三氯甲烷成分的有18.348吨。其余的62.025吨易制毒化学品中有氢溴酸4.326吨,含有甲醇成分的有12.2吨,含有甲胺成分的有45.499吨,均未检出含有盐酸、硫酸、醋酸酐、丙酮、丁酮、三氯甲烷、乙醚、甲苯、苯丙酮、苯乙酸、麻黄碱、黄樟脑、胡椒醛成分。2019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

4.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9.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三氯甲烷、盐酸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含保密卷壹册),三星智能手机壹部,讯问、辨认、提取、称量等视频光盘拾陆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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