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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村委会。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因被告人胡某某想改变家里的风水,在鄱阳县**镇**村附近山场看中了3棵樟树,胡某某打算将这3棵樟树栽种到自家院子。5月21日早上,胡某某让吴某某(已提起公诉)和陈某某帮忙找树主陈某华谈一下价格,后以1800元达成协议,经胡某某同意后,吴某某付了1800元给陈某华。21日上午,胡某某在未办理采挖、移栽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带领工人去指定位置采挖樟树,3颗樟树采挖完之后,胡某某让吴某某联系陈某某叫车过来运树,车辆到达现场后,吴某某指挥樟树装车,并帮忙用绳子捆好,陈某某等人准备将树运走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采挖的3棵樟树被鄱阳县公安局扣押,并栽种在鄱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门口。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鄱阳县**镇**村山场被移栽的3株樟树为香樟,是野生植物,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9月3日,胡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移栽许可证,任意采伐香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蓉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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