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承揽了兰陵县神山镇和庄中村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石灰岩共计17389吨,价值399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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