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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村大**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末至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以平整土地为由,雇佣他人在洮南市**乡**村大**屯东的自家两块耕地内非法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胡某某非法开采砂石矿总量为18049.70立方米。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非法开采砂石价格为3519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白某甲、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白某乙、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洮南市**乡**村大**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鉴定报告、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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