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二,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站**楼**单元**室。系庆安县**站退休职工。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采矿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开采砂石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其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所有的钩机、采砂船、翻斗车等在庆安县平安镇刘铧尖屯附近的呼兰河内非法开采大量砂石,经勘测,被告人胡某某采挖砂石为41935.7立方米。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涉案金额为1。425、813、00元。200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庆安县勤劳镇勤朴村村民杨某某,勤俭村村民付某某承包的土地非法采砂共计50余车,每车装载20多立方米砂石。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上缴了非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黑龙江陆贰伍国土资源勘定界技术报告书、收据等;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证人代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水务局发放采砂准许证情况、没有批准采砂许可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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