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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经“HP”(惠普)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彩印有限公司发送订单6批次要求印刷带有惠普“HP”标识及佳能标识的硒鼓鼓身标和外包装纸盒,该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接到订单后安排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十多人进行印刷,而后,被告人胡某某将印刷成品拉走销售。2019年8月12日,民警将陈某某和拉货司机庞某抓获,并扣押鼓身标共计40824个;扣押惠普包装盒16109个(其中1754个为半成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助理检察官:胡丽雯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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