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住大荔县**街道办**路**排**号。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经营的“大荔县**镇**”经营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中国**银行贷款规定,要求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两名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人员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让胡某甲、马某某分别冒充担保人赵某某、李某某,提供虚假的担保资料,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骗取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胡某某以无钱归还为由拒不归还贷款,造成**银行经济损失283851.55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利侠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肆册,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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