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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黄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头村大山坊一巷*号**房。2014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54日刑满释放;20151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5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9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头村大山坊一巷*号**房。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6月底开始,以黄某某名义租用广州市番禺区市头村大山坊一巷*号**房共同居住。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市头村大山坊一巷*号**房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搜获21小包海洛因(经称量,净重共18.43克)、12小包“冰毒”(经称量,净重共21.65克)、美沙酮一瓶(经称量,净重103.12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电子称一台及现金人民币77710元。

民警对其自编号并送鉴定,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委托编号:1至3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委托编号:4、5、6、7、8、9、10、12、14、16号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委托编号:16至22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委托编号:35检材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冰壶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能利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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