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因盗窃被蒙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9月因盗窃被蒙城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4时许,胡某某在蒙城县城关镇桃园社区望月路****门岗室盗窃韵达快递员王某某送至该处的赵某某和刘某某的快递物。赵某某的快递物是一件黑色啄木鸟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940元;刘某某的快递物是一套浪莎印花男士平角裤(4条装),价值人民币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刘某某购买物品的快递单号复印件及购物转账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胡某某在****小区门岗室实施盗窃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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