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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号。被告人胡某某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城县小涧大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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