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华怡恒,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镇**村委会**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于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3人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华怡恒、胡某某商议抢夺**邮政储蓄银行旁边的一间手机店。后6月4日胡某某就到**社区**超市旁边的一家维修手机店进行踩点。6月6日16时许,胡某某和华怡恒就来到**邮政储蓄银行旁边那间手机店假装购买手机,被害人廖某某就拿了四台手机出来给胡某某和华怡恒看 ,随后胡某某就跟廖某某说想验证其中一台苹果8手机,廖某某就拿着一台苹果8手机转身往电脑那边进行操作验证,这时胡某某就拿起桌面上的一台苹果8(价值2247元),华怡恒就拿起一台苹果X(价值3440元)和一台苹果XR(价值3359.2元)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6日19时许在**镇**社区**路**号将胡某某抓获;同日19时30分许在**镇**社区农业银行附近将胡某某和华怡恒抓获。破案后,缴回被抢的三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华怡恒、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华怡恒、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华怡恒、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怡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3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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