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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8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赌博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青岛**实业集团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庄。2008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文化程度,青岛**实业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91********,汉族,群众,职业高中文化程度,青岛**实业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庄,2017年10月1日因嫖娼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公司**分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101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2********,汉族,群众,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284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等八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褚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被告人胡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社区成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为**实业集团),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款业务,先后纠集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宗某甲、褚某某等人,形成以胡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足以影响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经营的犯罪手段,多次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使债务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慌、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涉案区域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经营,严重扰乱、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以胡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某不能及时某某借款,将叫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KTV包间约谈还款事宜。在刘某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胡某甲指使被告人胡某乙、颜某某、胡某丙看管刘某某,不让其离开**山庄房间,时间累计至少24小时。

2、2013年10月份左右(距上次十几天),被告人胡某甲将刘某某叫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KTV包间内约谈还款事宜,在刘某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白天看管刘某某,不让其离开**山庄KTV包间。后在傍晚胡某甲将被告人宗某甲、李某某、褚某某纠集至**山庄,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宗某甲、李某某、褚某某明知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还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刘某某。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累计至少48小时。

3、2013年10月份左右(距上次十几天),被告人胡某甲将刘某某叫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KTV包间内约谈还款事宜,在刘某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白天看管刘某某不让其离开**山庄KTV包间。后将李某某、宗某甲、褚某某纠集来山庄,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宗某甲、李某某、褚某某明知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还以扇耳光、烫烟头、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刘某某。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累计至少96小时。

4、2014年初,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借款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将刘某乙叫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一办公室内商谈帮刘某某归还欠款事宜。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看管刘某乙,不让其离开房间,时间累计至少24小时。

5、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借款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将刘某乙从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花园家中带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一办公室内商谈帮刘某某归还欠款事宜,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颜某某、胡某丙、薛某某看管刘某乙,不让其离开房间,时间累计至少48小时。

2014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借款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将刘某乙带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一办公室内商谈帮刘某某归还欠款事宜,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颜某某看管刘某乙,不让其离开房间,后因报警处理,才让刘某乙离开,时间累计至少2小时。

6、被害人宗某乙因欠胡某甲欠款利息未及时某某,2017年冬天的一天16时许,宗某乙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与胡某甲交涉债务问题。在宗某乙不能马上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甲将宗某乙推入山庄院中水池内,致宗某乙衣服湿透,后给宗某乙换上单衣,并安排被告人薛某某看管宗某乙至当天夜间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又采取让宗某乙双腿根部夹枪管、用针扎脸的方式侮辱、殴打宗某乙至夜间22时许,在胡某丙夫妇到来之后,才将其安排至员工宿舍入住至次日。

7、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将张某某约至**山庄商谈合同违约赔偿问题,在张某某无法履行合同违约赔偿时,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看管张某某,不让其离开山庄,直到张某某签署房屋抵押合同,期间时长至少10小时。

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10时,被告人胡某甲将张某某约至**山庄商谈房屋过户问题,在张某某无法马上进行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看管张某某,不让其离开,直至傍晚18时许,期间时长约8小时。

8、2016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夏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店内就餐时,遇到被告人胡某乙、颜某某、薛某某。因夏某某与被告人胡某甲存在债务纠纷,胡某乙等人遂将夏某某带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办公室内,与胡某甲商谈还款事宜。后因夏某某不能归还欠款本息,胡某甲未让其离开。在此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因夏某某使用电脑上网与夏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薛某某遂持木质斧头将夏某某头部打伤。

9、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因鲍某某借款后未及时某某,将鲍某某带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一办公室内,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颜某某、胡某丙、薛某某等人看管鲍某某不让其离开山庄,时长约七天。

10、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胡某甲因丁某某向被告人胡某甲借款后未及时某某,遂安排被告人薛某某、胡某乙将丁某某带至青岛市黄岛区**山庄一房屋内,让丁某某还钱。后丁某某妻子报警,才得以离开,期间时长约4小时。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1、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至刘某乙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栋楼**单元**楼西户住宅处,在未取得的刘某乙家人同意下,进入刘某乙家中居住,后因为没有解决纠纷问题,胡某乙等人将刘某乙带至鑫爵山庄看管。

12、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至刘某乙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栋楼**单元**楼西户住宅处,在刘某乙儿子和李某乙侄女在家时,未取得的刘某乙家人的同意下,进入刘某乙家中并居住,在李某乙报警后,上述人员继续在刘某乙家中居住至10月27日,李某乙再次报警后经调解上述人员离开。

13、2015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因刘某乙给刘某某提供担保,在刘某某未能及时某某欠款本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胡某丙、颜某某至刘英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栋楼**单元**楼西户住宅处,在未取得的刘某乙家人的同意下,进入刘某乙家中后因外地民警办案遂离开。

(三)寻衅滋事罪

14、201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因与薛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周某某电话中帮忙调解又与胡某甲发生口角,后经林某某从中调解,被告人胡某甲约周某某至**山庄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与周某某酒后互相不服气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某甲指使一起就餐的宗某甲、李某某、颜某某等人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四)违法事实

15、2017年4月15日晚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同吃饭期间,期间因喝酒问题,胡某甲持餐盘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致使张某某受伤。

二、被告人胡某甲违法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胡某甲因前期赔偿赵某某的事宜心存不满。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酒后称赵某某欠自己的钱,纠集了陈某某、范某某等人帮自己要钱。后胡某甲带人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王家港一警务室内,安排范某某与陈某某将赵某某带至警务室。在警务室内胡某甲和赵某某发生争吵并推搡,胡某甲指使陈某某等人持警务棍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胡某甲与赵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与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山庄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某甲持酒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并指使他人(未查明)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某受伤

(二)赌博罪

3、自2011年起,被告人胡某甲在青岛市黄岛区**山庄设有麻将桌,组织赌局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现查明参与胡某甲组织赌局的有宗某乙、刘某丙、韩某某、胡某丙、冯某某、封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管某某九人。

其中刘某丙自2018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多次在被告人胡某甲组织的赌局中与唐某某、冯某某等人一起参与赌博,每局参赌人员为4人,每人赌资5000元,赌资累计至少6万元,其中刘某丙先后三次通过赌博输掉人民共计7万余元。

高某某自2017年以来在被告人胡某甲组织的赌局中与唐某某、刘某丙等人一起参与赌博,每局参赌人员为4人,每人赌资5000元,赌资至少2万元,高某某通过赌博最多一次输掉人民约2万余元。

(三)违法事实

2015年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将自己购买的气枪赠与胡某甲。2019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将该枪支交予薛某某,让薛某某帮忙扔掉该枪支,后薛某某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枪支扔至**水库。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宗某甲、褚某某系犯罪集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组织赌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宗某甲、褚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宗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颜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宗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伟、王丹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丙、薛某某、颜某某、宗某甲逮捕,羁押于青岛市即墨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褚某某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存储U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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