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 19** ****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家,居住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0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02日刑满释放。2020年0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2月1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2020年02月22日,因患重大疾病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4月03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涉嫌盗窃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且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窜到宜丰县芳溪、石市、棠浦、敖桥、花桥、新昌、澄塘等7个乡镇和上高县锦江镇等地,采取撬门、攀爬围墙、溜门、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入民宅盗窃15起,盗得现金、财物和外币折合人民币共计3.8万余元,均用于网络赌博和吸毒挥霍。另外被告人窜到新昌镇学前路老民宅盗窃时,被户主堵在屋内。被告人胡某对户主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将主人摔倒在地,造成房主脸部明显伤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棠浦镇**村刘某某家中,见屋里无人,便从厨房的窗户爬入,盗得现金300元,2条芙蓉王香烟、2条庐山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6包金圣(12生肖)香烟、5包金圣(庐山)香烟、3包极品金圣香烟、2块玉和1个铜钱。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和玉价值人民币898.5元。此次盗窃的现金财物金额合计:1198.5元。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棠浦镇**村龚某屋前,见家中无人,便溜门进入厨房,找到菜刀,撬开房屋后门入室,盗得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01月07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芳溪镇民兵训练基地办公楼,见无人在,便攀爬窗户进入卧室,从中盗得4瓶毛铺金荞酒、1瓶中国梦海之蓝酒、3桶道道全食用油、1包硬中华香烟、1个旧的刮胡刀。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的烟和酒价值人民币670元。
4、2020年01月08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石市镇**村左某家,趁无人之机,攀爬猪棚入室,在卧室内盗得现金1500元和7个银手镯、1串珍珠项链、1串金项链、1对珍珠耳环、1个金镯子、1个银元、1串白金项链、1个钻戒、1个银戒、1串红色珠子串成的耳环、1个绑有红绳的铜钱、一些小银饰品。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88元、银元800元、铜钱10元。小的银饰品及2个银手镯被胡某卖了,得款人民币137元,其余物品经珠宝公司鉴定为不值钱的装饰品。胡某在左某家所盗物品和现金合计认定为5535元。
5、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新昌镇**村碾米厂旁的刘某家,溜门入室,盗得1个玉手镯。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手镯价值人民币400元。
6、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某窜至棠浦镇**村**组高某某家,根据农村习惯,在隐蔽处找到了大门钥匙,入室盗得现金至少330元。
7、2018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花桥乡**农场龚某某家中,盗得现金40元、4个银手镯、1个玉手镯、1个公司纪念币。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镯子、玉镯子价值合计740.3元。另一对银镯子为装饰品,不值钱。此次盗窃金额合计折款780.3元。
8、2019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窜至上高县锦江镇**村章某某废品收购店,攀爬围墙进入店内,盗得铜30斤。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价值人民币360元。
9、2020年0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新昌镇**村**组李某某家,暴力推门入室,找到老虎钳撬开房间门,盗得12400元现金。
10、2020年03月29日,被告人胡某窜至新昌镇**村**号李某甲家,溜门入室,在厨房拿菜刀撬开房间门,盗得现金4000元。
11、2020年03月29日白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澄塘镇牌**村周某某家,暴力推门入室,在周某某家盗得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瓶中国梦白酒、130元现金。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999.2元,酒788元。加上130元现金,此次盗窃金额合计2917.2元。
12、2020年03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棠浦镇**村**组**路**号王某某家,暴力推门入室,盗得700元人民币、100元港币、1张老版50元人民币,一个白金戒指、4个银质铃铛、一个头戴式矿灯。白金戒指、银质铃铛、矿灯均灭失,且不知重量和材质,无法作价。100元港币按当前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85元。此次盗窃金额合计835元。
13、2020年03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澄塘镇**村周某甲家,暴力推门入室,拿厨房菜刀撬开房间门锁,盗得2000元现金。
14、2020年04月01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新昌镇**村张某某家,暴力推门入室,盗得798元现金和一部VIVO牌x21手机。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21手机价格为850元。此次盗窃折款共计1648元。
15、2020年03月13日,被告人胡某窜至澄塘集镇加油站旁边被害人周某乙屋前,探得家中无人,便攀爬二楼阳台,入室后盗得1套第四版人民币。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版人民币当前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入室盗窃15起,现金和实物折款合计38574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退赃2000元,公安追回实物折款2747元。
另外,被告人胡某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
2019年0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窜至宜丰县新昌镇**路**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铁棒,撬开陈某某家木门挂锁入室盗窃,正在盗窃时,被买菜回家的陈某某发现。胡某看到陈某某后,马上往门口逃跑。陈某某立即上前阻拦并抓住了对方棉袄。胡某丢掉铁棒,脱掉棉袄,随即用手篐住陈某某的头,并用脚夹住陈某某的腿,将陈某某摔翻在地。陈某某倒地后立即爬起,又抓住了对方毛衣,胡某用手肘顶开了陈某某,将其推倒在地,随后挣脱逃跑。胡某在挣脱过程中,将陈某某颧部打伤,两次弄倒在地,自己的毛衣被陈某某扯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胡某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纹鉴定报告书,DNA鉴定报告书,胡某人体毒品成份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入室盗窃15起,窃得财物及现金共计385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盗窃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建军
检察官助理:邹才根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被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