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犯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胡宾,男,1980年0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00311001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付3号楼1单元301室,现在河南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环卫家属院北单元2楼南户租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宾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朱龙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磊(另案处理)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商丘红杉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普惠公司),与通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通汇公司)毛周峰、陈中铭(均已判刑)合作,以商丘市梁园区德信大厦701室为办公场所,宣传办理不抵押车辆分期借款业务,以通汇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等,先期扣除GPS和家访等费用,一旦客户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等人便组织人员将客户车辆私自开至江苏省涟水县停车场内藏匿,在客户找来时,由李沿兵、颜妍(均已判刑)、李胜民(另案处理)等人以客户违约为名,向对方强行索要拖车劳务费、违约金等高额费用。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胡宾是商丘红杉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涉嫌参与敲诈朱龙飞人民币25981元。胡宾供述实际收到参与的这起服务费用人民币1000元。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2020年4月29日,胡宾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朱龙飞的陈述;3、证人王磊等人证言;4、被告人胡宾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银海

检察官助理:王  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宾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1651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