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胡某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仙庵镇京某甲管区京某乙城北新路西某某直巷7之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玲入职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北村奥嘉某内衣厂,并入住该厂四楼409号宿舍。2020年6月8 日、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玲趁与其同宿舍的被害人张某甲外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宿舍床旁小箱子内的2个金戒指、1条手链及1块玉佩偷走,后将其中的2个金戒指及1条手链以人民币2540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陈店镇东风二路一金银首饰店老板刘某某。刘某某将上述戒指、手链重新加工成1个新的镶玉戒指(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潮南区陈店镇港式住宿410号房内抓获被告人胡某玲,并从房间内查获被害人张某甲被偷的玉佩1块(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玲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2.证人蔡某某凤、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胡某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厚崇
检察官助理 张姗姗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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