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又名万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甲,绰号柳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苏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万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胡某甲、柳某甲、苏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在宁陕县五郎关铁厂打工期间,胡某甲提议去平河梁梁顶下套布夹,猎杀野生羊类动物进行食用,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胡某甲带领万某甲、柳某甲进入210国道1086km+800m(平河梁段)公路西侧的山场内查山踩点,看到山上有大量野生动物的蹄印、粪便和行走路线等活动痕迹,在梁脊处发现野生动物羚牛(当地人称白羊)活动频繁,且该处无人下套狩猎,于是决定在这里安套布夹猎捕羚牛及其他野生动物。为了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在石泉县兴坪镇购买了一些钢丝绳和铁制兽夹,由胡某甲和苏某甲加工成一些钢丝猎套。另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还先后在宁陕县医院对面的五金商店内,各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子弹若干、钢珠若干,由万某甲用电焊机和角磨机加工成自制火药枪四支,四人各持有一支。2015年12月2日(农历十月二十一),胡某甲、万某甲、柳某某、苏某甲相互联系后,骑摩托车携带钢丝猎套和铁制兽夹,再次来到所查看的山场,根据动物的粪便、蹄印、行走路线等迹象开始在山脊、坡面、崖边、沟道边布设自制钢丝猎套和兽夹,并约定过几天上山清套(查看所布设的猎套、兽夹是否猎捕到野生动物,并将猎获物带回家)。12月9日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携带背包、刀具、猎套、兽夹,雇佣张某某(男,已另案处理)的陕****652皮卡车,柳某甲还携带了自制火药枪一支,张某某携带自制仿“56”式步枪一支,来到平河梁梁顶山场清套。在清套时,发现在四人下套布夹的区域内有一只羚牛被钢丝猎套勒住脖子死亡。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随即将该羚牛在山上剥皮、剔骨取肉,分装成五袋。四人各分得一袋,赠送给张某某一袋,冲抵运费。在将羚牛肉背运下山时,在沟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后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胡某甲、万某甲等人剥皮剔肉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动物残体样本为羚牛,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甲、万某甲、等人持有的枪形物进行鉴定,四支枪形物均为自制火药枪,发射能源为火药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
2.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胡某乙、万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擅自改装、制造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柳某甲、苏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6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万某甲、柳某甲、苏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