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后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东亚朝阳**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用张某某的身份证伙同被告人后某某、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登记入住被害人胡某乙经营的星座电竞酒店925房,用工具拆卸电脑配件主板、CPU、内存、显卡、电源等六套,并驾车逃离现场,前往九江将电脑配件以27300元销赃给胡某丙,随后逃往湖北。2019年9月30日7时许,民警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唯爱主题酒店308室将胡某甲、后某某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脑配件的市场价格为32148元。电脑配件及销赃所得部分赃款19900元已被扣押并分别发还胡某乙、胡某丙,被告人胡云鹏家属赔偿胡某丙货款差额7400元。被害人胡某乙对胡某甲、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登记入住信息、购销合同、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云鹏、后佳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1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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