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03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2006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0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坊**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07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83********,汉族,技工学校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06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因吸毒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至案发,被告人胡某甲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皇冠”公司网络赌球账号和“亚星”公司百家乐代理账号,分别发放给被告人姚某某、吴某甲、项某某和参赌人员杨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从中以吃成的方式非法牟利。
被告人姚某某将从被告人胡某甲处获得的网络赌球账号分别发放给参赌人员周某乙均、崔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并接受翁某某(另案处理)口头投注赌博,从中以吃成的方式非法牟利。
被告人吴某甲将从被告人胡某甲处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被告人费某某和参赌人员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从中以吃成的方式非法牟利;
被告人费某某将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发放给参赌人员沈某某、孙某甲、袁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从中以吃成的方式非法牟利。
被告人项某某将从被告人胡某甲处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发放给吴某乙、苏某某、胡某乙、秦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并接受邵某某(另案处理)口头投注赌博,从中以码量返利的方式非法牟利。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发放给参赌人员韩某某、孙某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向参赌人员奚晨军(另案处理)发放网络赌博账号。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胡某乙、吴某乙、苏某某、秦某某、周某甲、邵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沈某某、孙某甲、袁某某、周某乙、崔某某、徐某某、翁某某、韩某某、吕某某、孙某乙、马某某、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球界面、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涉案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有关事实及网络赌博的营利方式、投注方式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被告人、证人的银行卡、移动电话,后将相关银行卡、移动电话发还涉案证人的事实。
3.相关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涉案部分被告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4.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张某乙、邵某某、苏某某等人因在本案中有赌博行为分别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5.相关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费某某有前科劣迹、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有劣迹的情况。
6.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项某某、费某某、张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分别为:**、**、**、**、**、**。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七册及补充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六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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