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租住湘潭县**镇**宿舍**栋**房。2011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10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三坨骨(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租住湘潭县**镇**宿舍**栋**单元**房。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10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在邓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住的湘潭县**镇**宿舍**栋**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胡某乙、何某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邓某某在湘潭县**镇**宿舍**栋**房间内,容留彭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2、202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邓某某在湘潭县**镇**宿舍**栋**房间内,容留彭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邓某某在湘潭县**镇**宿舍**栋**房间内,容留周某某、胡某乙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湘潭县**镇**宿舍**栋**房间内,容留何某某、彭某某、胡某乙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二)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县**镇**宿舍**栋**单元**房间内,容留胡某甲、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马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彭某某现均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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