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李青青等寻衅滋事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青青,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大道**号,住湖北省枝江市**大道**宿舍**栋**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大道**号**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龙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江北监狱服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将在押罪犯彭龙刚解回,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付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大道**号,住湖北省宜都市**街**巷**号**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号,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住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李付鹏、张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2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决定并案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止)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止、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止,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周某甲指使胡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李付鹏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0月17日,周某甲为其姨姐王某某购买曹某甲公司1800万债权的事,指使胡某乙带人到曹某甲公司及庄某某办公室施压。胡某乙在宜昌市**市场购买油漆、横幅、传单后,当晚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奔驰商务车到枝江市邀约被告人胡某甲及杨某某,杨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等人,一同乘车到宜昌市,并由胡某乙安排入住宜昌**酒店。2016年10月18日上午,周某甲指使胡某乙带领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等6人先来到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采取拉横幅(内容为“曹某甲非法集资,还我血汗钱”)、喷字、发传单、拍照等方式对乙公司员工进行滋扰。嗣后,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等6人又来到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乙,系曹某甲妹妹),继续采取拉横幅、发传单、拍照,对丙公司员工进行滋扰。两公司员工多次报警,上述人员方才离开。当日下午,胡某乙带领杨某某和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彭龙刚、李青青等人,来到宜昌市**银行**支行庄某某(系曹某甲妻子)办公室,将银行债务担保书给庄某某看,双方沟通未果,庄报警后,胡某乙带领上述六人离开。

2.2016年10月19日7时许,周某甲继续指使胡某乙安排杨某某、胡某甲、陈某某等人,在乙公司进行滋扰,并在乙公司玻璃门上喷字(内容“曹某甲非法集资,还我血汗钱”)。其中,胡某乙负责拍照,杨某某担任指挥,李青青、胡某甲往公司玻璃门上贴字体。11时许,李付鹏和彭龙刚又到乙公司散发传单,进行滋扰。当日下午,胡某乙带领杨某某、胡某甲、李付鹏、陈某某、彭龙刚、李青青共7人来到宜昌市**银行**支行庄某某办公室,胡某乙等人拍照后下楼等候,李付鹏、杨某某则睡在庄某某办公室沙发上,逗留、滋扰,庄某某报警。民警到场警告后,杨某某、李付鹏短暂离开。约15分钟后,杨某某、李付鹏两人再次进入庄某某办公室,庄再次报警后,两人方才离开。

二、周某甲指使胡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等人到上海**银行**分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互为担保在上海**银行**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贷款,由于乙公司逾期未偿还甲银行1500万本息,甲银行申请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财产保全,将其账户600万现金冻结,另第二顺位冻结其子公司账户1000万现金。2017年3月13日,周某甲指使胡某乙、张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等人驾驶四辆机动车,带领项目部工人于当日上午,在甲银行门口采取拉横幅(内容是“周某乙伙同他人骗取担保违法放贷”)、堵门的方式进行滋扰。甲银行报警后,上述人员方才离开。当天下午,胡某乙、张某某、郭某某继续带领项目部工人在甲银行拉横幅、堵门,甲银行报警后,民警将胡某乙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教育后离开。

2.2018年1月8日16时,周某甲指使胡某乙、孔某某带领项目部工人到甲银行,采取拉横幅(内容是“严惩违法放贷者”)、堵门的方式进行滋扰,严重扰乱银行正常办公秩序。甲银行报警后,民警通知周某甲到甲银行进行沟通,沟通后胡某乙方才带人离开。

该团伙在周某甲、胡某乙的纠集、指使下,以拉横幅、喷油漆、堵门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方某某、吴某某、周某乙等多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庄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胡某乙、杨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陈某某、彭龙刚、李付鹏、张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彭龙刚、李付鹏、张某某、郭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李青青、李付鹏、陈某某、彭龙刚滋扰他人达三次以上,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孔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青、李付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龙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鄂成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李付鹏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青青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彭龙刚、陈某某、张某某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区**镇**号,联系方式 1533741****。

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京山县**镇**路**号**户,联系方式1562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