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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2********,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蒙自市***厂宿舍****单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7月6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2********,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马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7月6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起,被告人胡某甲开始从河口运送越南籍人员到蒙自,在此过程中认识需要越南籍妇女的老板。被告人胡某甲在接到老板需要带越南籍人员偷渡入境的请求后,便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安排、带领越南籍人员从越南境内偷渡至我国境内,后由胡某甲找车将偷渡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带至蒙自市。2020年5月28日,胡某甲接到老板需要带越南籍人员偷渡入境的需求后,遂邀约胡某乙、罗某某、谈某某(前述三人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云GTZ578号小型汽车、云H6D237号小型汽车前往河口县。胡某甲联系杨某某安排欲偷渡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偷渡事宜,待越南籍人员越过中越国境线后由杨某某运送至指定地点,胡某甲、胡某乙、罗某某、谈某某驾驶车辆将偷渡至中国的越南籍女子佩某某、赵某某等10人运送至蒙自,后被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人像辨认、扣押、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中胡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陈安

检察官助理:罗  晨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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