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现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织金县**乡**村**,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钱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胡某甲与谌某某为两夫妻,钱某某与谌某某为两兄妹。2018年8月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胡某甲在乐清同一工地打工,因各自与家里吵架后互生感情,并发生性行为。2019年1月许,双方回到贵州老家,被告人杨某某继续与钱某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胡某甲与谌某某离婚。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和胡某甲回到乐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小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本、结婚证、疫苗本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王某某、夏某某、谌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海光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182*****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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