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熊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园**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乙、熊某某、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在本市硚口区古田三路“普爱医院”门前停车棚附近,因停车交费一事,与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胡某甲发生纠纷,引起双方争吵、互殴,被告人胡某乙闻迅后,赶到案发现场,伙同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对被害人刘某甲继续进行殴打,致使刘某甲颅脑损伤、脑震荡、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左侧第5-8肋及右侧第4、5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分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就诊病历、身份信息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某、肖志军、徐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因琐事纠纷,共同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胡某甲均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