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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甘某某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6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0月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1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甘某某、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先后于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1月28日、1月30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胡某甲、黄某甲、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12月24日先后两次将胡某甲聚众斗殴案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22日先后两次延长胡某甲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2月27日延长甘某某、黄某甲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3月6日将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甘某某、黄某甲及陈某甲、左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先后认识了被告人胡某甲,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胡某甲为首,以陈某甲、左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甘某某、黄某甲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胡某甲为部分团伙成员提供住处,并要求团伙成员不准吸毒,要团结,有事互相帮忙。胡某甲在其住所还准备有棒球棒、砍刀等工具供打架时使用。期间,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6年8月11日19时许,董某甲(案发时未满16周岁)在武安街上遇到黄某乙(另案处理)、曾某甲(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因董某甲与黄某乙之前有过节,被黄某乙、曾某甲二人殴打。董某甲被打后不服气,与黄某乙约在武安广场打架。董某甲随后邀约何某某、卢某某(二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傅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黄某乙邀约刘某甲(另案处理)、曾某甲等人帮忙打架。双方在武安广场见面后,刘某甲见对方人多,前去找曾某乙帮忙,刘某甲离开后,黄某乙、曾某甲等人被董某甲一方的人追打,期间董某甲持钢管殴打了黄某乙。刘某甲、曾某乙赶到后,刘某甲将卢某某殴打。卢某某被打后邀约被告人胡某甲帮忙,黄某乙被打后邀约傅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后胡某甲等人来到武安老邮局附近,胡某甲从一个超市门口拿了一个啤酒瓶,随后持啤酒瓶敲打傅某乙的头部,傅某乙随即拿了附近的一条板凳还击,双方发生打斗。傅某乙逃跑,胡某甲等人前去追赶,后因熟人劝架双方才停止打斗。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傅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2017年4月23日,陈某甲与古某某(另案处理)因为一个女生产生矛盾后约在垫江县中心广场打架。陈某甲邀约被告人甘某某、黄某甲及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帮忙打架,并准备了一根棒球棒、两把砍刀。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甘某某、黄某甲等人及被告人胡某甲先后到达中心广场。古某某及古某某邀约的胡某乙、刘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到现场后,陈某甲先找古某某谈,双方发生冲突,随后陈某甲持棒球棒、李某甲持刀、甘某某、黄某甲等人持胶凳与古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胡某乙去抢李某甲手中的刀,胡某甲见状前去帮忙拖刀,胡某乙被陈某甲、甘某某、黄某甲等人殴打。

3.2017年5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甲与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二人已判决)等人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东门转盘大排档准备吃夜宵,遇到在此就餐的郑某某(另案处理)、欧某甲等人,因欧某甲对李某甲进行言语挑衅,双方发生争吵及打斗,后互相提劲约定时间再次打架。胡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随后到胡某甲的住处准备了几把砍刀,期间,胡某甲邀约了左某某、赵某某、陈某乙帮忙打架。与此同时,郑某某邀约了刘某丙、吴某甲、吴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并准备了一把砍刀和几根钢管。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左某某与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丙等人在东门转盘水巷子对面公交车站附近持砍刀、钢管斗殴,致陈某甲、郑某某、吴某乙受伤。期间,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左某某还持刀将刘某丙遗留在现场的车牌为渝******的丰田牌商务车的车窗玻璃、车灯等部位砸坏。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邓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易某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临床)[2018]0097、0190号、0156号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与陈某甲、王某某等十余人在垫江县武安街上“王氏烧烤”店喝酒,胡某丙等四人在该店另一桌喝酒。期间,胡某丙同桌的一个人去找胡某甲一方的人敬酒时与甘某某产生不快。胡某甲随后电话联系了敬酒的人让其回来将事情说清楚,胡某丙等人回来后与王某某等人发生打斗,但被人劝开。胡某丙一方的人除胡某丙外随后离开烧烤店,不久,胡某甲发现自己手机不见,怀疑是胡某丙将其手机拿走,不让胡某丙离开并将胡某丙的手机拿走。胡某丙觉得自己被欺负,要回自己的手机先后电话联系董某乙、谭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胡某甲随后安排甘某某联系了张某乙(另案处理)帮忙。不久,张某乙、董某丙到现场,董某丙持棒球棒将胡某丙打倒在地后与张某乙离开。谭某某、李某乙、欧某乙、汪某某、曾某丙五人(后四人另案处理)随后开了三辆车来到现场。谭某某和胡某甲发生争吵及推攘后,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等十余人随即到附近拿棒球棒、啤酒瓶等工具,谭某某等人见状后驾车逃跑,胡某甲随即持棒球棒,甘某某、黄某甲等人持啤酒瓶等工具打砸对方车辆致李某乙、欧某乙的车辆受损。期间,胡某甲、黄某甲被对方的车辆撞伤。事后李某乙、欧某乙修复车辆花费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维修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董某乙、汪某某、曾某丙、熊某某、易某某、董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日23时许,董某丁在垫江县碧桂园小区6号车库大门处,因强行进车库被小区保安刘某丁制止,随即与刘某丁发生纠纷,董某丁邀约胡某甲帮忙,胡某甲带领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左某某等人到碧桂园小区对刘某丁实施殴打,致刘某丁左侧鼻骨骨折。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北培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甘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县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胡某甲系持械聚众斗殴;同时被告人胡某甲在第三起聚众斗殴事实中致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娜

检察官助理:邓烈珍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甘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案卷宗14 册、光盘31张、补查材料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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