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管某甲非法采矿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现住射阳县**镇**路**号**幢**室。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20829194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现住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盐城大丰东经120°54′,北纬33°16′附近海域,先后九次共盗采海砂14400吨,价值人民币40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1证人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胡某乙、周某某、赵某乙、管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手机3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