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街**苑**栋**单元**室内查获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和李某某以488元的价格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和王某某以488元的价格卖淫嫖娼,同时在该场所查获马某某等其他几名等待接客的卖淫女。经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负责为该场所卖淫嫖娼望风、接客人上楼及收取嫖资等工作,该组织在**苑小区用于卖淫的场所有**栋的**号房、**栋的**号房及**栋的**号房共三间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收款码、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