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缙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缙云县**乡**村**号,现住**乡**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从他人处转手了丽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居中联系,从上家拿到建筑类证书后提供给下家公司挂靠使用。后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胡某乙商量后决定从中骗钱用于偿还所欠债务。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乙冒用金某某的名义在网上联系到了欧阳某某,称其需要一本二级市政建造师资格证书,双方签订合同谈好价格后,欧阳某某将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发给了胡某乙。后胡某乙又联系到了需要一本二级市政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被害人吴某某,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害人吴某某将7万元钱转账到胡某甲中信银行卡上。拿到钱之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就将对方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公司也注销掉,致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分到6万元、胡某乙分到1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晓珍
附:
1.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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