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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妨害公务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7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曾用名胡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7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经过新田县陶岭镇邝胡社区胡某丁家,见新田县公安局陶岭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杨某某正在依法执行调查取证职务,借故不断进行言语干扰,拒不服从民警的劝离、警告而被民警强制推离后,心生不满。当民警取证完毕离开时,胡某甲手持马钉前去阻拦,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的儿子)携带尖刀紧随其后,威胁民警讨要“说法”,由此双方引发言语冲突。随后,胡某甲为迫使民警删除其之前干扰取证工作的视频,掌击、抱扯民警杨某某,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胡某乙则上前靠近李某某,并出示尖刀和言语威胁,要求李某某当场删除之前拍录的胡某甲干扰取证工作的视频。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丁、胡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被告人胡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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