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73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8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樟村派出所民警袁某甲与辅警邓某某、袁某乙在东城街道下桥相贤里128号房处置一宗感情纠纷的警情过程中,民警袁某甲向在场的被告人胡某乙、违法人员胡某丙(已行政处罚)和王某甲(在逃)解释家庭感情纠纷和婚内出轨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走法律程序来维权,王某甲当即辱骂在场执法的民警和辅警,情节恶劣,民警袁某甲于是对其依法进行口头传唤,王某甲激烈反抗拒不服从民警的执法行为,并把辅警邓某某的左手手指关节和右手手腕处咬伤(经鉴定辅警邓某某的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胡某甲到来与胡某乙等人在现场妨碍民警强制传唤王某甲,导致王某甲成功逃脱, 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还在路边捡了两块瓷砖并举起威胁民警,后被胡某乙和胡某丙劝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18年8月19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传唤到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樟村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证人袁某甲(民警)、袁某乙、邓某某、胡某丙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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