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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城**办事处**村,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区**小区**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信阳市平桥区**办事处**村**组因在征地上建设工程项目需新修一条出行便道,该组村民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父亲胡某丙以占地赔偿款不到位为由阻止施工时突发身体不适,被该组村干部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以其父亲被打伤住院、其母亲陈某某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为由,将陈某某抬至派出所办公室后,搁置三天两夜对其母亲陈某某不管不问直至5月15日被该村干部送往平桥区**养老公寓。自2014年5月13日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纠集人员多次到信阳市政府门前下跪、哭闹,以其父亲被打、需要对其父母亲进行补偿等为由进行缠访、闹访,直至2014年6月1日,负责修出行便道的施工队支付1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才停止上访并将其父母接回家中。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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