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拆迁公司出资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桐庐县**镇**路)。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庭荣,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酒店**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号)。因犯赌博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2月7日被萧山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至7月初(足球世界杯赛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为非法获利,由被告人胡某甲强从他人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账号后,二被告人接受瞿某某、胡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等多名赌客赌球投注。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从该账号中分出子账号交给李某某自行赌球投注。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共接受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3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财产情况、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乙、楼某某、瞿某某、傅某某、钟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庭荣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庭荣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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