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女,198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共谋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通过闲聊APP建立麻将群拉人赌博,组织参赌人员在熊猫APP上打麻将赌博,并通过闲聊APP发红包支付结算。截止2019年9月,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16827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韩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上述程序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 刘 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联系方式:1350030****;胡某乙联系方式:1573016****。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