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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或分或合,分多次到本市白云区**街**号梁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以胡某甲与棋牌室业主有纠纷为由,驱赶棋牌室客人,并要求梁某某不得营业,后梁某某被迫分两次向胡某甲支付人民币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手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胡某乙犯罪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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