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叫嘛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巷**苑**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丁,绰号“伟古”,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巷**苑**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戊,绰号“团鱼”,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区**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2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一次退查重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6时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雄市公安局镇郊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工作中,发现南雄市五洲村委会小水村胡某己经营的士多店内有人聚集、赌博。为此,镇郊派出所民警依法表明身份,对在场人聚集人员劝离、并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丁通过推搡、拉扯、踢打、环抱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并扬言要去厨房拿刀劈警察,威胁、辱骂民警。被告人卢某乙先是指使卢某甲关上窗户,唆使胡某甲不要拿钱包,不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接着通过推撞、环抱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胡某甲不配合民警执法,不听从民警要求其将钱包拿出来,并和警察在那里扯钱包;同时,胡某甲还通过推搡、拉扯、踢打、环抱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胡某乙不配合民警执法,在他人推搡、殴打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时,拉扯民警拿警棍的手臂,并用手勒住民警脖子。被告人胡某丙不配合民警执法,抢夺民警的警棍,拉扯民警。被告人胡某戊在他人推搡、殴打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时,主动从后面用右手勒住警察的脖子。被告人卢某甲在警察查处赌博执法行为时,听从卢某乙的唆使,把麻将房的窗户全部关上,并通过推搡、拉扯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此次冲突造成两名民警受伤,经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执法民警曾某某、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卢某乙、卢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七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卢某乙、卢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卢某乙、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检察官助理:邓汝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