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三,男性,196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5091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十组40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1994年12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2012年5月16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罚款2000元,拘留15日。
被告人胡某乙,又名胡某荣,男性,1971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103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46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胡某丙,绰号乖乖,男性,1989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091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十组40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1224****,汉族,大专文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家住*县新宁镇永馨花园1幢3单元602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7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71107****,汉族,小学文化,太平洋保险公司**支公司代勘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十六组312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胡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朱某某、齐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正*县人民法院审判。2019年6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此案移送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父子、叔侄三人单独或结伙在当地暴力讨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胡某甲与朱某某、齐某某三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0年2月3日,曹某甲家中过事,被告人胡某乙以有人在电话中辱骂自己为由至**镇三任村曹某甲家中,持砍刀乱砍。在砍向曹某虎时,被害人李某成阻挡,致李某成小指、中环指受伤。
2、2010年左右的一天,因胡某虎填埋占用集体土地,**政府工作人员朱某伟等人会同村干部到填埋地阻止时,被告人胡某乙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冲进人群,下车后扬言:谁要阻止我家里的事,我就准备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周围群众告诉朱某伟,胡某乙的车上放着刀,朱某伟被迫带领村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离开。
3、2010年9月,被告人胡某甲与阮某民在赵某杰家讨债时,打碎其窗玻璃,殴打其家的狗,扬言要雇人住在赵家讨债,杨某荣替赵某杰支付胡某甲利息6000元。2011年5月2日,胡某甲、胡某乙来到杨某荣位于**街道南头的修车店,强行将杨某荣的钥匙拿走,并要求杨某荣归还赵某杰的欠款,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胡某甲用汽车轮毂上的螺母在杨某荣的脸上、身上殴打,杨某荣欲还手时被胡某乙从后面抱住,后被周围的群众拉开。当晚杨某荣无法回家,暂住朋友家中。第二日中午,杨某荣打电话向胡某甲讨要钥匙时,胡某甲、胡某乙、李某军到达现场,胡某甲手持撬杠,要求杨某荣将杨某荣所有的甘M163**重型货车开至自己指定的地点后就将钥匙归还,无奈之下,杨某荣驾驶货车,李某军坐在副驾驶,胡某甲提撬杠和胡某乙跟在后面,将车开至卜某霞院子里,胡某甲将杨某荣家的钥匙归还,但拿走了车钥匙。杨某荣多次索要被扣车辆,胡某甲拒绝归还。
4、2008年,由杨某宁做担保,赵某文向被告人胡某甲借高利贷。2011年后季,胡某甲在赵某文家讨债时进行辱骂、滋扰,后杨某宁驾驶自己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到场后,胡某甲强行将该车扣押并拖回自己家。赵某文的妻子无奈找胡某甲协商,要求用自家的洒水车换回杨某宁的车,但胡某甲将洒水车拖走后,未将杨某宁的轿车归还。
5、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乙以付某红、付某虹、许某媛、剡某瑞等人与自己儿媳妇邱某莹在西峰逛街没有告知自己为由,在付某红、邱某莹等人返回行至**街道南头鼎盛酒店对面下车时,胡某乙从自家车后备箱内拿出砍刀打碎付某红驾驶的汽车前风挡玻璃,并用砍刀殴打付某红、付某虹、许某媛、剡某瑞等人,致四人不同程度轻微伤,并将付某红驾驶的甘MH70**白色雪佛兰开走。付某红报警后,胡某乙才将汽车归还。
6、2010年10月25日,由焦某学、马某翔担保,郑某化向被告人胡某甲借取高利贷,后郑某化失踪,胡某甲多次向焦某学、马某翔索债。2013年6月份左右,胡某甲以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两人去焦某学家讨债,讨债人点燃焦某学家新收的麦子,在焦某学家吃喝拉撒并以自己坐过牢等语言对焦某学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数日后,胡某甲又带领十余人携带洋镐把等工具在焦某学家进行造势滋扰,严重影响焦某学家人生活。2014年的一天晚上,为讨要债务,胡某甲将汽油泼洒在马某翔老家的大铁门上后点燃。
7、2010年3月份,由郭某田担保,邱某宁、邱某某分别向被告人胡某甲借取高利贷,后兄弟二人失去联系。2010年4月份,由郭某田担保,王某涛向胡某甲借取高利贷,后失去联系。2011年开始,胡某甲便多次找郭某田讨债,并强行将郭某田的面包车开去抵债,2014年4月份,胡某甲伙同其子胡某丙在郭某田家门口搭棚,之后胡某甲以每人每天30元或50元的工资雇佣李某林、乔家村的乔某某去郭某田家门口搭建的棚中居住,胡某甲还多次在郭某田家门口建灶烧锅,点燃柴火,对郭某田一家进行滋扰,先后持续约四十余日,严重影响郭某田及周围邻居生活。
8、2016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零度音乐烤吧”结账时因减免费用问题辱骂收银员,并将烤吧经理何某海的眼镜打碎。民警到达现场之后胡某甲开始纠缠民警,并当着民警的面打砸烤吧收银台的电脑显示屏、烤吧的茶几,致显示屏、茶几桌面破碎。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醒酒时,胡某甲辱骂、恶意诋毁警察,损毁派出所的审讯椅、电脑显示器,并在派出所讯问室地上小便。
9、2017年4月,被告人胡某乙酒后来到*县**镇南街“中国移动王保来专营店”要求老板董某华修理自己的手机,董某华发现胡某乙手中拿着一部屏幕破碎的手机,就告知胡某乙修不了,胡某乙纠缠董某华并扬言让董某华的店开不下去,生意做不成。后经过南某军劝解,董某华被迫将一部价值七八百元的新手机给了胡某乙。
10、2012年左右,李某涛向被告人胡某乙借取高利贷,2015年10月份开始胡某乙多次找李某涛讨债,2016年在四中巷与李某涛发生打架。2017年8月份,胡某乙伙同其子胡某杰等人在李某涛家中讨债时胡某乙用李某涛家中的菜刀威胁李某涛还债。
11、2015年12月份,邓某梅和李某华向被告人胡某甲借取高利贷。后胡某甲为讨债,多次到邓某梅的门市辱骂,并在玻璃门、卷闸门上用红色油漆喷涂侮辱其人格的大字进行滋扰。2017年11月23日,胡某甲带领其子胡某丙及其他三四个人将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封堵了邓某梅的门市部,胡某丙放了轮胎的气体,胡某甲在车体上喷涂侮辱性语言,致使邓某梅无法经营,最终关闭店铺。邓某梅一家由于害怕,全家到南方打工,至今仍不敢回乡,给邓某梅一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房租)。在堵门期间,无人敢动该汽车,2018年7月25日左右,该门市的租赁到期,该桑塔纳轿车才被胡某甲叫人拖至居住的小区。
12、2018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丙与石某亮在会车时发生纠纷,出警民警到场后依法处置,告知当事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胡某甲得知此事后,伙同被告人胡某乙大闹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纠缠民警。胡某甲在派出所门口前利用街道有集市,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条件,大声吵嚷,辱骂民警、大骂公安机关,下跪扇自己耳光,并命胡某丙将宝马车堵住派出所大门,胡某乙威胁民警要求立即逮捕石某亮。胡某甲等人在派出所门前的街道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引起周围及过往群众五十余人围观,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胡某甲个人单独寻衅滋事2起;胡某乙个人单独寻衅滋事5起;胡某甲与胡某乙共同寻衅滋事2起;胡某甲与胡某丙共同寻衅滋事2起;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共同参与寻衅滋事1起。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年3月份,李某军向被告人胡某甲借取高利贷,从2012年至2018年胡某甲多次找李某军讨债。2018年7月25日,李某军与尚某科因债务纠纷,李某军将自己的AW5J**宝马车抵押给尚某科。2018年8月2日,尚某科将该车停放在*县**镇舒益家园,被正在该小区装修房子的胡某甲看见,胡某甲放了宝马车轮胎气体,并取来铁链准备锁住宝马车,尚某科发现后,二人发生口角,胡某甲便用铁链摔打引擎盖,用脚踩踏前挡风玻璃,并驾驶自家的甘M4F9**皮卡车在碰撞宝马车,致车体多处损坏,毁坏价值约为16328元。
三、保险诈骗罪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甲将李某军的宝马车撞毁,经双方协商,胡某甲最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军的宝马汽车。后胡某甲将自己毁损宝马车的视频及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于8月9日通过微信发给了被告人齐某某,询问是否可以理赔。8月10日朱某某向齐某某发送了胡某丙驾照、身份证照片。2018年8月22日16时许,胡某甲在*县新宁镇井坳村半坡路段伪造了甘M4F9**微型货车追尾陕AW5J**宝马车的事故现场,朱某某给齐某某打电话称自己的亲戚在井坳半坡发生了交通事故,齐某某勘查现场之后,以胡某丙的名义拨打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电话,随后将现场照片发送给朱某某并电话告诉朱某某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日,朱某某找到当日值班民警巩某州,告诉巩某州其亲戚的车追尾了,并给巩某州看了齐某某从现场拍的照片,巩某州信以为真,就通过手机APP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朱某某,朱某某将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给齐某某,齐某某帮助胡某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21077元(其中宝马车理赔16457元、皮卡车理赔4620元),理赔金转入建鹏汽车维修中心账户折抵两辆车修理费。案发后,理赔金已退还太平洋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单独或结伙在当地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以上门骚扰、暴力或扣押财物威胁恐吓、毁坏他人财物、当众污言秽语辱骂他人、阻碍他人正常经营等手段非法讨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携带凶器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严重妨害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公、检、法严厉打击的范围和对象:“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团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胡某乙、胡某丙以索要高利贷为由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并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胡某甲故意损坏被害人李某军的宝马车,造成李某军损失16328元,数额较大。胡某甲伙同朱某某、齐某某伪造假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21077元,数额较大。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八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胡某乙、胡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胡某甲、朱某某、齐某某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朱某某、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刚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
2、被告人胡某丙、朱某某、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3、案件证据材料柒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