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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路**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小*、*仔),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区**栋**。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三被告人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4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多次向胡某丙(绰号:“阿*”,在逃)购买“K粉”转卖他人。其中:

1.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两次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鹤田村委楼下村篮球场贩卖“K粉”给赖某某(另案处理),两次“K粉”重量分别为14克、10克,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和45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谭公村玉皇庙边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贩卖14克“K粉”给罗某某。

3. 2020年3、4月,被告人胡某甲两次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鹤田村委楼下村篮球场贩卖“K粉”给被告人林某某,两次“K粉”重量均为14克,价格均为人民币5500元。

4.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甲购买17克“K粉”,两人商定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两人商定后,胡某甲即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乙找胡某丙拿“K粉”给林某某,并叫胡某乙向林某某收取毒资7500元。接着,胡某乙来到鹤田村委楼下村篮球场向胡某丙拿了17克“K粉”,然后将“K粉”拿到楼下村小店旁边交给林某某,并向林某某收取了7500元毒资。林某某购买“K粉”后认为质量不好,于是向胡某甲提出退货。胡某甲表示同意,并叫林某某帮他把毒品保管好,等他从河源回来后再退钱给林某某。次日凌晨,李某某找胡某甲购买“K粉”,两人商定17克“K粉”以6200元成交。接着,胡某甲打电话叫林某某把17克“K粉”拿给李某某,并叫林某某向李某某收取6200元毒资,剩下的钱等他回来惠东再补回给林某某。然后,林某某约李某某到谭公村委星光村一处偏僻的老房子进行交易。两人见面后,林某某将17克“K粉”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6200元给林某某。之后,胡某甲回到惠东将1300元补回给林某某。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家就其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又在河源抓获胡某甲、在胡某乙家抓获胡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中,胡某甲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胡某乙、林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是主犯;被告人胡某乙、林某某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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