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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87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村**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袁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曹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东乡县**镇**街**巷**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五人和被告人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等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29日、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前述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出资组建“小白工作室”,在熊猫TV、斗鱼TV等直播平台宣传推介吸引赌徒,利用网络游戏“波克捕鱼”(运营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以此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被告人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担任客服,负责日常管理、为赌徒上下分、账号密码修改与统计等工作。具体如下:

1. 救济号租赁和金币回购。胡某甲通过自己充值、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等级的VIP账号(俗称“救济号”),该账号对应不同等级,每天可在游戏内自动分配得一定数量的救济金。胡某甲等人以日租金人民币10元至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得到账号内相应金币的初始分值,此外也可以分别按35元/个、18元/个的价格购买白金、黄金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采用弹头转化为金币的方式上分,并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金币。胡某甲等人与赌徒约定,待账号内金币数量达到1000万起满足回购条件,以每100万金币兑换16元至21元人民币的比例,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金币兑现筹码。

2. 机械号租赁和弹头回购。胡某甲通过自己升级、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炮台的VIP账号(俗称“机械号”),并根据炮台等级的高低,以日租金2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再分别按35元/个、18元/个的价格购买白金、黄金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将弹头转化为能量后,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弹头。胡某甲等人与赌徒约定,以略低于售价0.5元至1元的价格,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弹头兑现筹码。

经审计,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接受投注16,338,823.00元,向赌徒兑现筹码12,784,749.72元,非法获利3,554,073.28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5月29日抓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丙被抓获;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前述8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张某某刘某乙许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证,与被告人胡某甲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等在直播平台看到主播推介后,下载波克捕鱼游戏,并从“熊猫TV小白”等“商人”微信处租赁账号、购买弹头等道具投注上分,在游戏中随机获得金币、弹头等道具,后交给“商人”回购兑换成人民币下分,采用此方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2. 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波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书证,证实注册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波克捕鱼”的运营商,该款游戏的玩家通过捕鱼获取道具,游戏本身不具有赌博功能;但是,游戏中存在好友间赠送弹头的漏洞,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有所谓“商人”向玩家非法交易;公司注意到这种情况,采取了封停账号、要求异常玩家写保证书等方式进行查处的事实。

3.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情况。

4.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各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的事实。

5.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书证,与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胡某甲等人向赌徒出租回收账号、出售回收道具的联系情况。

6.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深圳市**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涉案微信账户的信息、微信绑定银行卡的信息以及相关交易明细的事实

7.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赌资的审计情况。

8.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以及同案关系证人赵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9.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的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以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直接参与、提供帮助,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团伙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鉴振

2019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丙袁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8册。

3.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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